近日,住建部印发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

1、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,差别很大

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(一级),在全国范围内有效

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(二级),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

2、直接认定职称

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,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、助理工程师职称,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。

3、增加2个专业。

土木建筑工程、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;

交通运输工程专业(新增)由交通运输部负责;

水利工程专业(新增)由水利部负责。

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。

4、考试安排

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、统一命题、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;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。

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,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。

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,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;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。

5、报考要求

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:

(一)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(或高等职业教育)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

 取得土木建筑、水利、装备制造、交通运输、电子信息、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(或高等职业教育)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

(二)取得通过专业评估(认证)的工程管理、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

取得工学、管理学、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

(三)取得工学、管理学、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

(四)取得工学、管理学、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

(五)取得其他专业类(门类)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

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:

(一)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(或高等职业教育)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;

取得土木建筑、水利、装备制造、交通运输、电子信息、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(或高等职业教育)学历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

(二)取得工程管理、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;

取得工学、管理学、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

(三)取得其他专业类(门类)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,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

6、考试科目

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4个科目,

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2个科目,

7、注册执业

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。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,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

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

执业范围: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,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;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,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,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。

8、之前取得证书的效用不变

本规定发布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,效用不变

文件原文:

关于征求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 

建办人函[2018]32号 
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、交通运输厅、水利(水务)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,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、交通运输委、水利(水务)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、交通局、水利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,各有关单位:

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,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《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征求你们意见,请于2018年2月14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,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aojiaguanlichu@163.com。

联系人及电话:张磊 010-58933231 58933216(传真)
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(请在信封上注明“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征求意见”字样),邮编:100835。

附件:

1.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(征求意见稿)

2.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

3.起草说明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
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
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
2018年1月1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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